4月26日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体育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终于开始进入大众视野,虽然这一举动是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的必经之路,但其实体育知识产权之路在中国才刚刚开始。
赛事版权争议事件频发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为1.9万亿元,到2020年,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将超过3万亿,从业人数将超过600万。但在体育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与体育赛事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其中央视与暴风体育关于世界杯的版权纠纷等事件的出现更是让这一话题的讨论进入白热化。
2014年暴风体育因未经许可剪辑制作并播放2014巴西世界杯相关视频而被央视起诉侵权,虽然一审、二审央视都胜诉了,但是是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罪名胜诉的,根据法院的说法“CCTV5等涉案电视频道转播的体育竞赛节目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亦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原因,驳回了央视维护“著作权”的诉求。把法院的话翻译翻译,就是“你这体育比赛根本就不受著作权保护,想告人家侵权,难!”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比如体奥动力状告土豆网侵犯亚洲杯足球赛事“独家播放权”被驳回,柠檬直播屡次盗播NBA体育赛事腾讯沟通维权无果等,其中涉及的赛事主要包括中超联赛 、澳网 、亚冠 、欧洲杯 、NBA 、世界杯 、奥运会 、欧锦赛 等受众多、影响大、商业化运转程度高的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价值无法自证体育赛事是体育产业链条中最核心的部分,我国的体育产业里面赛事只有转播权,没有版权。版权是在所谓的著作权体系下探讨的概念,它有不同的载体和形态,但是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到底是不是版权呢?到底受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呢?结论是,中国的体育法,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其中涉及到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其实都没有界定。现在关于赛事的各种电视和新媒体的转播侵权,其实在法律的概念上并没有确定,所以在司法的过程中就出现了大量的比较有趣,甚至是荒唐的案例、现象,比如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的新浪起诉凤凰网事件。
2015年,新浪网起诉天盈九州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凤凰网体育频道中设置中超频道,非法转播2012年至2014年两个赛季的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严重侵害了新浪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当一审判决新浪公司胜诉时业内人士无比兴奋:体育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非常不幸,2018年3月20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未构成电影作品,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新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体育赛事节目到底应不应该归属为作品呢?从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角度出发,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可以归类于《著作权法》下“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认为体育赛事节目不具有独创性、不能算作品的理由大概有两种,一是强调体育赛事过程本身是随机的,没有剧本、没有情节,那纪录片如果消音所有解说配音就能说纪录片没有独创性、不是作品?另一种是强调体育赛事节目仅仅是在赛场旁边放几台摄像机,以固定的角度进行记录,单纯的播放出去,没有独创性。这种观点过于机械,也没有了解到当代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制作过程和实际效果。凝聚着创作人员智慧和创造力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收视率与一流的影视作品不相上下,事实上世界上收视率最高的作品正是奥林匹克运动会节目,这一事实直接反映了体育赛事节目所具有的极高的商业价值,间接的证明了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
体育知识产权亟待“立法与确权”去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鼓励具有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体育竞赛表演企业做大做强,打造良好的赛事品牌等无形资产。
赛事作为“体育资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赛事资产确权问题却一直悬而未决。在体育行业中,知识产权的概念是十分缺失的。大量的体育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都没有获得相应的法律和权属的保障,所以导致在整个市场竞争中,无论是民营企业甚至是国有企业,他们的体育赛事的资产归属权不明晰。因此,亟需从法学视角对其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来保障体育资产的对价并推进体育产业的持续的健康发展。
体育知识产权的立法和确权,该提上日程了!
只有重视对体育资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体育资产的立法和确权,明晰体育赛事的资产归属权,才能帮助赛事资产在市场交易中更好的完成对价。相信对“体育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重视以及后续切实有效的措施跟进必将为体育产业创造更多机遇,助力体育发展和体育享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