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施其军 宋雪
2021年5月7日,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共打掉网络赌博平台3400余个,打掉非法支付平台和地下钱庄2800余个、非法技术团队1400余个、赌博推广平台2200余个。2021年6月15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凤凰派出所查处一处赌球窝点,抓获涉案人员4名,查获涉案资金29 2355余元。正式打响了本次欧洲杯反赌球之“战”。
网络赌球并非“新”闻,只有参与人数的起伏。平时对NBA、CBA等赛事结果进行赌博的人并不算多,但每逢世界杯、欧冠、欧洲杯等大型国际赛事,赌球人数就会迅速“燎原”,平时不赌的人也要压一波到底比利时队和葡萄牙队谁能捧得德劳内杯,但几乎所有人都在疑惑:“为何一买强队被爆冷,一买弱队被屠杀”。赌球结果往往不如人意,除此之外,网络赌球的规模也水涨船高,笔者曾代理的一起网络赌球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个多亿。
现状在我国,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均不被法律所允许,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手段与依据《刑法》的司法手段予以惩戒。
鉴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并不完全,因此本文主要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为研究对象。根据威科先行关键词“刑事+赌球”检索结果来看,截至目前,因赌球行为被判刑的共有3473起案件,其中2018年至2019年的案件数量同比增速超过100%。一部分刑事案件是因赌球行为违法所致,一部分是因赌球引发了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判刑的,且网络赌球是其中的主要赌球方式,具体如下:
案件数量
△自2017年至2020年,每年因赌球产生的刑事案件
*2021年现有显示案件数量147起,但因时间较近,判决书可能并未及时上传,故暂未在图中直接显示,避免误解。
涉及罪名
△前述刑事案件中所触犯的罪名情况
赌球方式
△赌球的具体方式
从技术上看,为什么你一直输?
因本文落脚在网络黑产犯罪,故我们以讨论网络赌球为主。目前的网络赌球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为利用国外的合法博彩公司进行投注,一为在非法博彩网站投注。
第一类,利用国外的合法博彩公司进行投注的赌球行为。在某些国家,博彩业属于合法经营行业,如英国旗帜性公司威廉希尔,这类公司往往不存在卷钱跑路的可能,那为什么“我”仍然觉得一直输呢。这里必须厘清一个认识误区,即博彩公司本质上是在博彩中盈利,最终目的并不是在乎谁赌赢了,而是从投注行为本身进行盈利,因此重要的是精算师需要充分分析投注情况,确定对公司最有利的赔率,并配合市场手段,“引导”投注选择。所以,赌球背后是精密的数学游戏与专业化的市场“引导”,赢钱难度可想而知。
第二类,在非法博彩网站投注,如“皇冠现金网”、“新葡京网”、“百利赌场”以及大量存活只有3-6个月的不知名赌博网站。这些网站往往打着正规赌场网络投注渠道的名义,但实际上往往后台数据及赔率都存在被更改的可能,甚至部分网站采取欺骗方式,并未替赌球人员进行实际投注,为虚拟盘,本质属于诈骗行为,更没有赢的可能。
可见,不论是采取哪种方式,要在赌球中赢钱,难度都很大。
从法律上看,你可能产生哪些麻烦赌球行为要发展成网络黑产离不开技术支持者、推广者、跑分者的“分工合作”,正是这种拆解的方式使得网络赌球犯罪团伙变得紧密又松散。“紧密”于他们都最终促成了赌博行为的完成,“松散”于成员彼此之间可能不知道真实姓名,甚至从无联系。在此我们以网络赌球的参与主体为线索,探讨一下各方存在的刑事、行政法律风险。
1.参与赌球的普通人--行政处罚\赌博罪
网络赌球行为中人数最多的是进行赌球的普通人,那是不是自己赌球就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呢,显然不是。在我国,当赌资超过一定限度,就可能被行政处罚,当以赌博为业更有可能直接触发赌博罪。
■ 案例
甬公海(刑)行罚决字[2020]006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当事人毕某从蒋某(已逮捕)获得网络赌球账号和密码,通过手机上网登录网站投注赌球的形式进行赌博,在赌博期间,毕某和蒋某约定每周一进行结账,经查其网络赌博期间共计输掉达五余万元。2019年2月26日被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毕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可见,即使是单纯的赌博也存在被行政拘留的法律风险。
此外,《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是指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抽头渔利\参赌人员达到一定数额,而实践中常以没有其他工作、日常收入以赌博为主要来源作为认定“以赌博为业”的依据。
因此,通俗的讲,赌博“赌大了”可能被采取治安管理处罚,而以盈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或者聚众赌博则有可能构成赌博罪。
2.运营赌博网站的人--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目前在网络赌博中运营赌博网站的主要是两类人,一类却是正规博彩公司的网络渠道运营人员,另一类则是私自架设赌博网站的非法运营者,是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常客”,那么,运营赌博网站的行为构成的是什么罪名?又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现有判例来看,运营赌博网站的行为有可能会涉及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这三者之间开设赌场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相对较为容易,实践中如果投注行为真实发生,且参考或遵照特定的博彩方式,则认定开设赌场行为的概率较大,而如投注并未真实发生,或者赌局的结果完全在运营人员的控制之下,则实践中更倾向于评价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如下述案件:
■ 案例一
(2020)陕刑终256号 诈骗罪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下旬,徐某福向吉某甲谎称自己经常在澳门为博彩公司赌博网站进行系统维护,知道赌博网站的交易内幕。取得吉某甲信任后,徐某福称其公司不允许内部人员投注,让吉某甲代为下注,期间徐某强、张某波等人在后台操控修改博彩网站数据,使吉某甲操作的账号稳赚不赔。随后,徐某福怂恿吉某甲在网站开户,并赠送2000元的游戏币,指导吉某甲操作赢得160元并让其提现成功。吉某甲提现后对此事深信不疑,又向徐某福提供银行卡内汇入200万元并赢得16万元,后再次汇入500余万元,但再次提现时,系统均显示“处理中”,无法提现。
法院认为:徐某福以交友聊天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使被害人投注赌博,诈骗钱财,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律师分析:本案定性为诈骗罪的主要原因在于徐某福等人可以随意在后台操控修改博彩网站数据,以“稳赚不赔”为饵,诱使受害人在“尝到甜头”之后,投入大额“赌资”,属于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得受害人在错误认识之下处分财产,构成诈骗罪。
与此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经营彩票赌博网站,则法律评价又会不同:
■ 案例二
(2017)苏0305刑初174号 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检察院指控,2015年年初,被告人郑某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他人在网络上非法搭建乐透时时彩彩票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截止案发,赌资达257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强、姜某、郑波涛等六人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并参与该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七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郑某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批准,在网络上建立时时彩彩票网站,雇佣他人为其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和网站代理,并发展多人为代理人员,采用现实生活中的实体彩票玩法,以彩票的中奖金额以及给予返点等手段,吸引会员并接受会员投注。作为代理的被告人王某强、姜某等六人给会员介绍、解释彩票玩法,发展会员加入平台,中奖打款等工作。其玩法与合法发行和销售的彩票并无实质区别,其行为不仅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符合上述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对本案各被告判处刑罚。
律师点评:本案检方以开设赌场罪起诉,而法院最终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原因主要在于:本案中郑某凯采取的玩法与合法的彩票并无二致,本质上属于销售彩票行为,而在我国销售彩票需要国家批准,郑某凯并未经国家批准,属于非法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定罪处罚。
3.跑分者、推广者、提供技术支持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跑分者、推广者、提供技术支持者均未直接参与运营赌博网站,但确是网络赌球行为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其中提供技术支持者、推广者均存在已久,实践中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定罪量刑,跑分者不为大众所熟知,但却起到了极其关键的作用。永安在线发布的《网络赌博支付洗钱产业链分析报告》指出,在网络赌博的支付套路中,跑分模式占据主流位置,达到80%。
跑分者又称码商,是指当电信网络诈骗或网络赌博团伙需要转移涉案赃款时,会将转账需求发布在跑分平台上供“跑分客”抢单,跑分客抢单成功后会以自己或他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空包裹等多种方式替犯罪团伙收取诈骗款或赌资,再经多个不同账户层层转账,达到洗钱目的。在威科先行网站中以“刑事+跑分”共查到317起案件,同时,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其中2021年仅半年时间,案件数量已达去年全年的4倍以上:
△因“跑分”行为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数量
前述案件中法院均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判决。
“足球反着买,别墅靠大海”,本次欧洲杯开赛不久这句话就再次流行了起来,但实际上,网络赌球十赌十输,除了庄家谁都不会赢。远离赌球,远离输家。